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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无权阻律师代理商标注册
2004-08-26 10:16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罡

    依据《行政许可法》南京律师告倒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律师不能从事商标代理服务,这个困扰律师行业十几年的行政许可规定昨天得以更改。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律师汪旭东状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行政许可案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局做出的不予受理由汪旭东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通知。据悉这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我国首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

  2003年3月14日,汪旭东所在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人委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2003年7月17日,商标局做出了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申请的85号通知,理由是:律师事务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对此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85号通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仍然不服,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商标局的85号通知。

  昨天休庭时,到庭听取法院判决的汪旭东律师告诉记者,律师不能代理商标申请业务,全国律协和国家工商总局已经交涉了十几年,但是一直没有解决。原因是代理商标申请业务有非常大的利益空间,在南京该项业务过去一直由商标局下属的一家事业单位垄断。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在撤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时,取消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这两个行政审批项目。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又做出新的规定,认为代理商标申请属于经营行为,代理机构必须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并备案,等于还是把律师代理商标申请业务排斥在外。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实际上和《律师法》相冲突。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机构无权制定涉及两个部门的规定。所以他们认为国家工商总局的新规定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际内容上都不合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向法院起诉。

  昨天,市一中院的判决认为,根据我国《律师法》和新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申请代理服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相关规定也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在《律师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商标局拒绝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商标局做出的85号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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