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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职业打假者 品牌商是拒还是迎
2008-03-14 14:18  来源:每日新报  作者:李国惠 丽研
【ICXO.com编者按】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到了,“消费维权”再次成为百姓们热议的话题。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又快到了,“消费维权”再次成为百姓们热议的话题。提起消费维权,就不能不提提职业打假人,而一说起职业打假人,大多数人脑子里盘旋的应该都是“王海”这两个字。

  近10年来,“职业打假人”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除了被人们熟知的王海,还有天津的林枫、郑州的刘政军、武汉的黄志宏等。去年,在王海、林枫等知名打假人士的代理下,一场场向脑白金索要金砖的诉讼,在全国各地法院轰轰烈烈地展开。

  不可否认,在不少消费者面对知假售假团体敢怒不敢言的情况下,“王海”式的打假确确实实让大家拍手称快,从而也唤起了一部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更衍生出了一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职业打假队伍。但事实上,自职业打假人诞生之日起,有关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讹诈还是维权英雄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

  当百姓能更理智地看待职业打假人的时候,可曾了解,他们或为自己或为他人起诉维权的案子,在司法界,有的赢了官司,而有的则没有获得支持……

  打假案例一:告赢四大名牌牙膏

  去年,本市职业打假人林枫接受市民的委托,代理了一些维权诉讼。如张女士(化名)到超市购买了康齿灵、纳爱斯、隆力奇、田七等四款名牌牙膏。购买后,发现上述牙膏包装上有“清热去火,化淤止痛,对上火引起的牙肿痛、牙溢脓、牙出血、口腔溃疡有显著的功效”等医疗术语和药理作用的宣传以及“极品”的字样。于是张女士委托林枫将出售上述四种名牌牙膏的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双倍退还货款36.2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所购牙膏的广告宣传内容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广告法》有关规定。超市虽然对所售商品进行了相关检查,但对商品包装上的广告宣传未尽到审查的职责,对消费者起到误导作用,对此应当负有责任。最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打假案例二:起诉超市未获支持

  同样是去年,孙女士(化名)在超市购买了6盒某品牌的优酪乳以及1盒酸牛奶,共花费了49.5元。其中优酪乳的产品包装上宣传能“增强免疫力”;酸牛奶的宣传页中带有“清理肠道,清除体内垃圾,改善排便状况”的宣传字样。

  购买后,孙女士认为这些奶制品只是普通食品,不属于保健食品,所作的宣传为虚假宣传,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于是,她委托本市的一名职业打假人,起诉要求超市双倍返还货款99元。

  但是超市对此则表示,他们与供货商就产品的质量问题已经进行了约定,超市已经尽了审查义务。另外,在销售的过程中,超市也没有存在欺诈的行为。

  同时,为了证明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力、清除体内垃圾的功能,超市还提供了南京医科大学卫生分析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以及一组学术论文。

  法院认为,孙女士在超市购买了优酪乳和酸牛奶,产品宣传中都带有保健食品的宣传字样,此宣传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超市应当撤销这些宣传内容。然而,法院查明超市销售的商品确实有其宣传的功效,内容真实,不存在虚假的成分,并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支招:时效和证据一样也不能少

  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旦遇到假冒伪劣商品或服务,应当如何维权呢?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的向晓东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维权要有时效意识。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在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维权。从证据角度讲,及时维权有利于固定证据,能够比较准确地说明情况,特别是对于有关服务质量等问题尤其重要。

  根据相关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十五日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其次、要注意收集、保留证据。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养成索取发票的习惯,一旦产生消费纠纷,空口无凭,往往因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而败诉。只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发生,才能获得充分的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诉讼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既要提出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还要有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根据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特点,向律师建议消费者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的证据收集:

  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现场勘查记录等。

品牌关键词:职业打假人   315打假   3.15打假   农资打假   王海打假

 [品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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